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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3

    Chinese police crack over 60,000 economic crime cases

    www.chinaview.cn 2006-05-23 11:18:48

    BEIJING, May 23 (Xinhua) -- China's police busted more than 60,000 cases of economic crimes last year, a senior police officer said here Tuesday.

        The Chinese police arrested more than 50,000 suspects involved in these cases and retrieved 14.3 billion yuan (1.79 billion U.S. dollars) of economic losses, said Gao Feng, deputy director of the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Gao told a press conference, jointly held by the ministry and the National Audit Office, that last year the police around China also worked with the supervisory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crackdown on a number of bribery and corruption cases, contributing to maintaining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in the country.

    Xinhua News Agency authorized to examine publication in China by foreign media

    www.chinaview.cn 2006-05-23 07:47:25

        BEIJING, May 22 (Xinhua) -- The Xinhua News Agency has been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Council to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publication in China of economic information by foreign news agencies and their information subsidiaries, said Tian Congming, president of Xinhua, here Monday.

        Tian told visiting Chairman of Bloomberg Peter Grauer that Xinhua, China's state wire service, conducts such examinations and approvals in line with the country's law and regulations.

        Xinhua and Bloomberg have enjoyed friendly cooperation in recent years, Tian said, hoping that the two sides will work together to increas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expand exchanges on the basis of respect, equal coordination and mutual benefits.

        Grauer said Bloomberg values friendly relations with Xinhua, and will continue to promote cooperation with Xinhua.

    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规定已起草 有望年内出台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5/22/content_4582080.htm

     

    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96.2%
    “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了解到,2005年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次,比2004年下降96.2%。对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检察机关都已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记者了解到,除了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外,全国全年未发生超期羁押的省份逐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等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未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受理举报超期羁押案件数量也逐年下降,2003年高检院受理群众举报超期羁押案件线索2076件,2004年为537件,2005年仅85件。     

        为了巩固2003年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的成果,高检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一是加大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办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在督办案件中如果遇到各省上报较难解决的案件,监所检察厅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函通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给下级法院发函要求纠正,使一些超期羁押案件得到清理纠正,取得较好的效果。三是重视基层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在纠正人数统计上存在差距等问题,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目前正在着手加以解决。     

        记者还了解到,在高检院受理的85件举报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何谓“隐性超期羁押”?即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政法部门要依法办案,严禁超时限办案和利用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法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格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坚持在哪个环节出现超期羁押,就在哪个环节解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防止自身办案环节出现超期羁押的同时,还要监督和督促其他政法机关进一步做好纠防工作。

        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群众越级举报和向领导机关举报超期羁押的现象,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办案机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疏通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和方式,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控告,做到接到一件核实一件,核实一件反馈一件,切实做好息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据了解,纠正超期羁押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为了完善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高检院已起草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协商,有望年内出台。(记者林世钰)

     

    指导意见出台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将有章可循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顾瑞珍)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或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意见》还要求,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当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完)

        接群体性案件至少需三名合伙人集体决定

        昨日,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向媒体发布该《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律协可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大进说,当前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由于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迫切需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意见》提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新京报 记者 廖卫华)

    取消个案请示更符合诉讼规律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5-18 1:40:3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的改革纲要,决定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这种积极主动探索司法实际中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举措值得肯定。(昨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套请示制度:下级法院遇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会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案件。这种制度的产生我想至少有两个历史原因:一是过去我们以政策代替法律,而政策是弹性很大而且是由上面制订的东西,不像具体法律条文那样好把握;二是过去我们的基层司法队伍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即使在颁布了有关法律后,仍然缺乏对法律内容和精神的准确理解。但随着我们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司法队伍素质的提高,个案请示制度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法治的目标和要求,体现在:

      首先,请示的结果造成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再上诉时,上级法院很可能按原意见作出判决,使上诉流于形式,失去实质意义,相反,却造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人财物的浪费。

    其次,它滋长一线办案人员的惰性,不利于提高其使命感和责任心。本来法官应当独立办案,自己做事自己当,对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负责。遇上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运用智慧和勇气自己在法律的丛林中探寻适用之道,现在动辄请示上级、依赖上级、坐等上级的指示,而有了上级的指示,就好像拿到了尚方宝剑,也不用担心二审法院改判案件,造成所谓的错案。而我的观点一直是,除非能证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腐败、故意的恶意或明显的失职行为,否则法官就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因为上级法院改判就一概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

    再次,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只有亲自接触案件的人才对案件有最切身的体会,但在请示制度中,却由没有接触案件的上级法院给出如何适用法律的指示,我们知道,信息在传输中难免会失真,一个法律问题,经过请示人的请示、被请示人的下属的汇报和最后的下达指示,可能已经与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以及紧密相连的法律适用有了相当的距离。更何况法律适用是一件具有高度艺术性和能动性的技术,它决不是简单的输入和产出,就像霍姆斯所说:法律与其说是逻辑,还不说是生活。

      最后,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又有自己的事情,不一定马上就能给出答复,一拖可能就是不短的时间,下级法院只能干等。而这种系统内部的请示由于不是在法庭上面向当事人双方展开,更增添了其神秘感和不可信任感,显然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虽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个案请示制度的改革还不是一步到位地取消,而是用了逐步规范的字眼,但笔者相信,一小步行动胜过十打理论,改革的最终方向必将是个案请示走入历史。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依法进行独立审判 陕西法院判案不再请示上级

    学者呼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拒绝答复案件请示

        “法官判案预先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应当完全禁绝。对于这一点,只要人民法院下定决心,不需要进行任何体制改革,就可以做到。”今天下午,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取消下级法院审理案件请示上级法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今天从陕西高院获悉,在该院日前通过的陕西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2006年,省高院将制定下发关于案件请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请示、答复的形式和程序。请示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案件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承办,答复意见必要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

        据了解,“案件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在案件未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十分普遍,并且这种做法也经常得到上级法院的默许甚至赞许。尤其是在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现象更为严重。

        易延友认为,案件请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国诉讼法设置的上诉制度形同虚设。“案件请示”实质是暗箱操作,不仅事实上架空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使当事人的上诉失去意义,还使得基层法院容易养成依赖心理,弱化其独立办案的意识。

        易延友解释说,上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包括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监督,对下级法院可能出现的错误给予当事人一次救济的机会。如果下级法院在尚未作出裁判之前就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就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进行批示,则该下级法院的判决很可能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这样,当案件经上诉或抗诉进入二审程序后,该二审法院几乎不可能有勇气纠正自己先前的错误意见;另一方面,即使上级法院不进行批示,而仅仅是对下级法院拟作出的判决表示赞同或默许,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也难以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上级法院很可能早已被下级法院的汇报说服,内心里已经接受了下级法院法官的裁判。

        更严重的是,这种日益普遍的请示、汇报,还间接损害了法院尤其是低等级的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从而其裁判也将更加难以获得可接受性,判决执行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上诉程序原本具有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功能,可以内在地强化裁判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但是,当请示、汇报的做法普遍化以后,上诉程序无疑不再能够承担前述功能,它将使众多当事人被迫选择申诉途径,从而使更多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此,一方面法院和法官的权威遭到贬损,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量增加,又由于再审程序启动的严格性,很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冤屈无法昭雪,正义无法伸张。

        对此,易延友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判的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浓厚,“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的观念得不到认同,没有完全树立起严格依法独立审判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唯法、只唯上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还有很大市场,这是“案件请示”盛行的观念基础。同时,案件的发回重审、改判率一直是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为了减少办“错案”的几率,下级法院不得不通过请示汇报来与上级法院保持“步调一致”。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只需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请示、汇报置之不理,这种汇报、请示自然就会逐渐绝迹。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能明令禁止本院法官答复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则这一陋习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Legal Daily-051706 记者 王亦君)

    最高检:起诉书可引司法解释

    From Legal Daily-051906

    专家称过去适用司法解释不太规范,今后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上引用就没有疑问了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改并发布了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称,该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有利于司法工作透明化。

      根据新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检进行解释。最高检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赵秉志教授指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有权制定司法解释,过去,适用司法解释不太规范,有的检察机关适用了但是没有在法律文书上写明,新规定是司法本身透明化的表现,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赵秉志说,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后,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上是否引用司法解释这个问题上就没有疑问了。

      最高检官方报纸《检察日报》昨日报道,于510日起施行的该规定,是最高检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修改发布的。

    May 05

    42 laws, regulations come into effect in China

     

    BEIJING, May 1 (Xinhua) -- Forty-two state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ent into effect Monday, involving price fixing and disease control.

        Operators who overcharge consumers and refuse to refund will be confiscated of the illegal gain and compensate consumers' losses, according to a revised State Council regulation on deliver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y to illegal price fixing practice.

        In another regulation on price fixing, government agencies are required to take the initiative in carrying out research on price range, conducting survey among social circles on price change and group reviews as well as publicizing final decisions.

        To prevent schistosomiasis from spreading, the Ministry of Health has promulgated a regulation to control and treat the disease, which stipulates that the government offer farmers free preventive medicines and cut or exempt treatment fee of poor farmers .

        The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has issued policy measures to ensure environment safety of pathogenic microbe labs, demanding the labs set up a dangerous waste registration system, not discard or pile up wastes at will or put them among other trash.

        It highlighted that supervisors of the labs are responsible for preventing and addressing pollution caused by waste water and gas and dangerous wastes.

        A new mandatory national standard has also come into effect Monday, banning production of "cup" jellies with a diameter smaller than 3.5 centimeters to curb the number of choking cases, particularly among children and the elderly.

        In Beijing, a new regulation allowed college graduates who have not found jobs to apply for bank loans of up to 500,000 yuan (62,500 U.S. dollars) to start a business, the same as the unemployed, migrant workers from countryside and soldiers back to civilian work.

    人大討論修法保障律師權利

    中國人大有關部門討論修法保障律師權利之際,美國國會批評中國侵犯了維權律師的人權。

    中國媒體周四報道,中國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將在周五(428日)討論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高檢部門的溝通工作等。

    中國媒體援引最高人民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中的話說,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完善對律師多項權利的保障。

    戴玉中也表示,有關部門將討論修改法律,排除非法證據和規定舉證責任等,但他沒有批露有關細節。

    與此同時,美國國會周三批評中國當局侵犯了維權律師高志晟的人權,並敦促中國當局恢復他的律師執照。

     

    中國維權活動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一項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決議,"道義上支持中國草根階層的維權活動",並要求布什總統向中國政府提出有關滋擾、逮捕、拘留和檢控維權律師和為全活動人士的事件﹔敦促中國政府要尊重其公民的基本權利。

    致力促進人權的民主黨議員蘭托斯說,高志晟可以成為中國的社會或政治精英,但他放棄特權,選擇做一名維權律師,而這個國家的政府不會把人權和政治自由作為政府"詞匯"的一部分。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313日發出了《關於認真貫徹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執業權利的通知》,不過在328日發生了"天津法官被指毆打北京律師"的事件。

    中國媒體指出,天津市一名執業律師王令聲稱遭到天津南開區法院行政庭庭長(法官)王學林毆打,但王學林予以否認。

    另外,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隱瞞人員死亡事故的刑罰、和制定反洗錢法等議題進行討論。

    聚焦刑法修正案(六)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4/26/content_306813.htm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犯罪仍需要研究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分歧意见很大,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建议,对此进一步研究论证。
      原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增加上述规定的理由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人口与计生委提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从而给他人通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选择性别提供帮助,是造成一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

      在常委会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犯罪界限不清,实践中很难操作,对这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为了遏制性别比不断扩大的势头,作这一条规定是必要的,实践中也并非不可操作。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经本次会议审议后,再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犯罪主体扩大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原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在现行刑法中,增加规定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犯罪。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等的利益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增加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有的规定合并,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作补充修改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新修改稿,对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罪,作出进一步的补充修改。
      刑法规定,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账户,协助其进行财产的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作为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去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这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他们认为,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对明知是严重犯罪的所得,协助进行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掩饰其性质和来源的,都应规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除洗钱罪外,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明知是任何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都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没有使用洗钱罪的具体罪名。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以利于打击对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委建议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必要的补充修改,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最高刑期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扩大到凡是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这一犯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的这些规定,对惩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两条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建议作适当的补充修改:一是刑法这两个条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这类责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都是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建议对这两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修改;同时,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二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贻误抢救或者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加以调整,并提高法定最高刑。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不按规定报告或谎报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严惩公务员利用审批等权力索贿受贿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4/26/content_4474675.htm

     

    新华网沈阳4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范春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对于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案件,必须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特别是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惩不贷。

        张耕在25日沈阳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说,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其中一项主要任务是依法严肃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办案重点就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着力做好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确保取得显著成效。

        “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是商业活动领域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那些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以便有力地震慑犯罪。在严肃查处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依法惩处。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据了解,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要注重依法保障人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必须加强对各个办案环节的监督,保障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依法深入进行,防止违法办案,伤及无辜,依法保障人权。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无论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还是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都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保证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该诉不诉,放纵犯罪;也要防止错捕、错诉,伤及无辜。要切实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严重违法办案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办案,依法保障人权。对批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罪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要依法监督纠正或者提出抗诉。

        这位负责人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于重大、疑难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提前介入侦查,提出补证建议。对于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对于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合理调配力量,决不在批捕、起诉环节贻误对案件的处理。

        “要通过诉讼监督,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不力。”这位负责人说,要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纠正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降格处理、失之于宽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时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的,要通知侦查部门立案,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得到正确处理。对于不该立案而立案的,也要实行有效监督,促使侦查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对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要依法追捕、追诉。

        最高检挂牌督办首批10件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确定对10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大案和涉及厅级以上干部的要案作为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挂牌督办的第一批案件,此后还将继续选择重大、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同时,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分别确定一批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督办。

        记者从25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获悉,对有重大影响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将挂牌督办,承办单位要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挂牌督办案件得到有力查处。

        据了解,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办案力量,对目前已掌握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抓紧进行全面清理,从中排查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及时立案侦查,力争迅速突破一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将选准办案工作的突破口,深挖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把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引向深入。”这位负责人表示,要强化侦查组织指挥,上下左右协同作战,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对于涉及多个地区或单位的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要统一组织指挥查办;对于下级检察院自行查办有困难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采取督办、参办、提办、交办、指定异地办理等方式,帮助排除干扰阻力,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上海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4/16/content_301113.htm

     

     本网上海415日电 记者刘建 上海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日前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既邀各方专家号脉会诊,又请市民对法规评头论足。接受评估的是已经实施3年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用多种方式检查其所取得的成效和所发挥的作用,看其还存在什么问题。由于在上海已制定的180多项地方性法规中,《条例》涉及的区域人员相对集中、立法效果较易判断,因此被确定为立法后评估的首部法规。此次评估重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绩效;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要进一步完善。
      评估意见来自多层面:有社会公众的看法———883位市民的抽样调查;有政府部门的声音———市规划局、房地局对本部门实施法规情况的自查;有区舜罅ㄖ柿科拦辣ǜ?个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有权威的声音———多名代表和专家的全程参与。此外,评估工作小组还就一些重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予以确认。
      据评估报告草案透露,接受调查的78.9%的市民认为,《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发挥了作用;有88.9%的市民表示,保护工作十分重要。由此,评估工作小组认为,从总体上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与此同时,评估报告也对管理体制、专项保护资金、公有优秀历史建筑使用权调整、保护对象等问题,如市文管委的管理职责没有纳入《条例》,导致有关部门管理职权交叉,法律适用各异;《条例》虽规定了保护资金投入,但专项保护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据悉,立法后评估工作结束后,相关报告将提请不久后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讨论是否要对现行的《条例》进行修改。

    9种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4/21/content_304332.htm

    本网北京420日讯 记者于呐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日前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种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规定,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都将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根据这个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办法还明确了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将于2006121日起施行。

    April 07

    China takes steps to fulfill WTO transparency requirements

    The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recently promulgated a regulation designed to help the government implement its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under its Protocol of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art I.2(C)2 of the Protocol states, inter alia, that "China shall establish or designate an official journal dedicated to the publication of all laws, 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trade in goods, services, TRIPS or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 . . ."

    As can be seen, this is a very significant commitment - "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could be reasonably construed to cover almost anything - and I don't know of any other WTO members subject to such an obligation. Given the vast array of bodies with significant rulemaking power in China,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major challenge is simply collecting the stuff.

    The new regulation, entitled "Notice on Further Doing Well the Work Relevant to Implementing the Transparency Provisions of China's WTO Accession Protocol" (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makes clear that the official journal in question is the "Documentary Bulletin of China's Foreign-Related Economy"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and instructs all provincial-level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o submit copies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to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for publication in the Bulletin. The main problem seems to lie in local-government recalcitrance. For example, the most recent six issues (all from March) contain 69 regulations; only one (from Shenzhen) is something local governments bothered to send in. Was there really only one trade-related regulation adopted by all of China's local governments in this time?

    April 04

    Supreme court to review all death penalty cases

     

    BEIJING, April 3 (Xinhua) -- Three new criminal tribunals under China's Supreme People's Court, established to review certain death sentence cases of provincial courts, has begun to work on April 1.

        They will firstly begin to review the cases and give their opinions. "They do not yet formally have the right to review and make final decisions on death sentence cases," said Chen Guangzhong, a consultant to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e declined to say when the three tribunals will formally regain this power.

        Staff for the three tribunals, who are undergoing a month of training in Beijing, are selected from various regional courts through a series of rigorous examination processes.

        "They are all very brilliant judges," said a teacher in the training class.

        The supreme court currently reviews and makes final decisions on some kinds of death penalty cases, including in economic crime, but gives the power on some kinds of death penalty cases to provincial courts.

        It announced a decision last October to take back the power from provincial courts in the near future.

        The move appears to be a response to many Chinese media reports in recent years, which exposed wrongful death penalty sentences, sparking public debate.

        Putting together brilliant judges to review death sentences is believed to be effective in preventing wrong convictions to better protect human rights.
    March 31

    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郝银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当前,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已成定局。近来检察机关提出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一观点立即引起广泛争论。赞成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主要理由:
      一是在法理上,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自动报送而启动,有悖司法被动性原则,缺乏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进行诉讼化改造,故主张检察机关代表控诉一方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二是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检察机关有权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既然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故理所当然地应当介入。
      我们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外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检察机关要求以法律监督者身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既没有先例,也无宪法和法律依据主持,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在当前法律框架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在宪法和法律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据显然缺失,可谓于法无据。毋庸置疑,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一点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即检察机关有权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就审判而言,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如果认为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在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还可以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所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有特定内涵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绝非是随意的、无任何范围限制的监督。
      从现行立法来看,检察机关显然无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惟一主体,禁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非法干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当然也不允许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
      在法理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据显然有些牵强附会,可谓于理不通。检察理论界有人认为,中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内部行政审批程序,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现象发生,应当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从而主张检察机关应当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我们认为,上述观点确实看到了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主要病症,但是开出的药方则未必高明。由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主要采取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复核过程相对封闭化,不具有最低限度的透明度和当事人参与性,容易形成监督真空,影响程序的公正性,很难避免暗箱操作现象发生,也极易导致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界多数赞同应当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听政制度或对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设立听证制度,主持听证的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也可当面进行调查询问,然后作出结论,这一制度显然是增强了当事人对程序的实际影响力,远比简单的书面审查更符合诉讼规律,也能更有效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真正起到防止错杀的职能作用。或者彻底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废除两审终审制,实行三审终审制。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增加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机会,并且将主动权赋予被告人,有利于其对判决发表意见,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从根本上保证死刑判决的质量。


      这两种学术主张都是非常合理的,对于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上述学术主张均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以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只能是一方当事人,而绝不允许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故除非我国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退出刑事诉讼领域而实现了当事人化,否则必然会最终导致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失败。原因在于:
      一是检察机关如果以法律监督者自居而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完全打破了控辩平等这一刑事诉讼核心机制,使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缺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检察官的当事人化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特征,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赖以存续的制度保障。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理论则将上述机制冠之以平等武装”(equalityofarms),这既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当然也是控辩平等原则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如果检察官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则无疑使刑事诉讼的核心机制荡然无存,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形同虚设,必然会妨害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等诉讼目的的实现;
      二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由控、辩、审三方组合,法官居中公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如果法庭上的公诉人还身兼法律监督者的职责,检察官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必然会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直接受到检察官单方面的强制性干预和影响,那么,司法权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等就难以得到保障。法官在高压之下极容易失去理性与自律,也容易先入为主,对死刑犯怀有偏见,最终将彻底瓦解整个刑事诉讼结构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导致死刑复核程序所具有的统一死刑标准、控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冤杀等诉讼功能化为乌有。
      在可行性论证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据显然弊大于利,可谓得不偿失。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承担着艰巨的法律职责。检察机关不但是国家法律监督者,而且还在刑事诉讼中肩负侦查、批捕和公诉等诉讼职能和检察职能,可谓位高权重,任务繁重。实际上,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历年不堪重负,多数地方的检察机关面临着人、财、物短缺之困境,这些客观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很多职责被迫放弃,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一直未有大幅度提高,从而成为制约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巨大瓶颈。尽管国家逐年加大对检察机关各个方面的支持力度,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二审开庭,几乎已经到了无警可出的地步。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死刑案件仍然高居不下,如果检察机关介入所有死刑复核案件,则无异于雪上加霜,客观上也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不可能仅仅依靠扩大规模来支持这项工作。受总体国力的制约,在特定时期内,国家的司法投入是有一定限度的,根本不可能给予检察机关以无限支持。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检察机关连自身法定的职责都难以圆满完成,再增加一项更加艰巨的诉讼任务,既没有必要,亦没有任何可行性而言。如果非理性地强行将检察机关纳入死刑复核程序,则只会进一步加重检察机关的诉讼负担,白白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这样不但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职能和检察职能,还必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无所作为,弊远远大于利。与其无力为之,不如选择不为,此乃明智之举。

     

    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3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实审判力量。

     

      本报记者 赵蕾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招妙棋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近日,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向本报记者表述了上述乐观看法。
        
      死刑复核:开不开庭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是铁板钉钉,但复核权归位后,复核程序将如何进行还多有疑问。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更多地具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建议未来的死刑复核改为开庭审理,让律师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质,这也是所谓的诉讼化改造。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开庭,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如果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按照以前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的话,一个非常宝贵的司法改革机会就会浪费掉。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少,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同时,我主张有条件的开庭审,最高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开庭,律师与检察官也可以申请开庭审。
      
      死刑复核:开庭审什么
      死刑复核必须实行有条件的开庭审理,这点已在学界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开庭审理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是案件事实问题,学者对此意见不一。
      陈瑞华:最高法院的法官远离案发地,让他们核实案件事实并不具备太大优势。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通过处理个案来建立司法解释或判例。
      陈光中: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历来是事实与法律全面审查;现在恐怕也不可能改成不管事实认定,只管法律适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必须尽力保证在事实认定上办成铁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在现有框架里,我认为,在事实认定上,如果意见发生严重分歧,被告人坚决否认犯罪事实,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到当地实行死刑复核,直接核实证人证言。这类案件是可以发回重审,但既然当地法院已经作出这样的认定了,再审一遍到最后往往还会是维持原判;因此,不如让最高法院直接到当地去,就疑点亲自去核查。人命关天,最高法院不能只靠下级法院。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最高法院都不承担审核事实的功能。但是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经常纠缠在一起,很难分清。比如说,几个人同时用匕首刺向被害人,那究竟谁是致命的一刀,是谁实施了,这是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这是个加重情节,如果不审理这个问题,就没法准确地定罪量刑。
      陈兴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作严格区分,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时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但有所侧重是完全可能的。发现案件事实不清的,还是应当发回重审。最高法院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正因如此,死刑的一审与二审必须重视。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只是把关。
      
      二审应该开庭
      但是,目前二审普遍不开庭,仅仅用书面方式审理,用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交锋,这种状况让即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高法院颇为担忧。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从20067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多数学者看来,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直接推动的结果。
      陈卫东:二审应该开庭,这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上规定得很明确,开庭是一种普遍,只有个别的事实认定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案件才不采用开庭方式。不开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司法的诉讼程序旨在保障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这个在过去很难执行下去。当前的改革是一个契机,引申出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否则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查明有局限性,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200671日以后所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以保证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
      这一改革意义深远,它推动了整个二审审判程序的开庭。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陈瑞华:中国二审分两类,一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上诉案件。前者由于是法律监督行为,法院会高度重视;目前的问题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前提条件是,法院通过阅卷,认为事实不清,方才可以开庭。但问题是,法院不开庭怎么知道事实不清楚?法庭作出的结论完全依赖阅卷,这的确能发现一些明显问题,而一些问题是阅卷所不能发现的,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
      还有一点,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了。大多数上诉案件的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会发现,二审的程序如此草率,那么,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很顺利地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况且,最高法院主要也是通过阅卷来复核死刑,这样又能发现多少问题呢?我认为,这便是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开庭的初衷,让它起到把关作用。
      陈光中:二审肯定是要开庭的,但开庭的困难不少。据我所知,被告人一般押在地级市看守所,还有一些死刑犯关押在县级;我主张,死刑犯应该一律关押在地市级看守所,中级法院都设在地级市,以方便一审开庭。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大部分交通方便的省市,难度不大;但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像新疆、青海,就很麻烦,有风险。针对这个问题,少数案件可以直接到当地开庭。我强调,开庭就要真正开,即关键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要把重点放在一审上
      二审开庭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死刑案件把好一道关,但是,多数学者认为,一审证人、鉴定人不到庭,法院只看案卷笔录判案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要贯彻死刑案件的少杀慎杀,应该重点从一审进行改革。
      陈瑞华:建国以来,一审制度遵循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即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方式就是宣读侦查案卷笔录,甚至被告人的笔录。这样,法庭表面上是在审判案件,实际上是对这些笔录做审核,控辩双方无法当庭对质,法院如何核实这些证据和资料是正确无误的呢?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都传到法庭上来,使控辩双方当庭发问。否则,即使法官有重大疑问,也没机会当庭发问,笔录是确定事实的惟一方式,因此,只要笔录错了,法院便会跟着错。所以,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个制度不废,即使进行二审改革又能怎样呢?
      湖北、河北、四川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这三个省的改革走在全国的前面。这三省规定,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只要有一方对证人、鉴定人提出疑义,就要出庭作证。我们也认为,让每一个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我主张的是,在对重大事实的认定上,相关证人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证据、笔录都无效。解决这个问题须做到两点。一是笔录不能移送至法院,侦查机关的笔录到检察院为止,只起到起诉根据的作用,检察院根据这个寻找证人证据,在开庭后,笔录即丧失作用,绝对不能交给法官;只有把笔录拦截在法院门外,才能真正切断侦查与审判的联系,让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不是被侦查牵着鼻子走。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由检察官当庭提交、当庭传唤证人,控辩双方当庭辩论。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一审上。在一审上做好事实的认定,就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出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一是由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律师的正确意见法官听不进去;二是控告一方的证人普遍不出庭;三是有些口供是非法获得的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得不到排除;四是审与判权力不统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五是媒体过多报道形成定势,错了难以纠正。我认为,复核权的改革重点在一审程序上,一审将事实核实清楚了,第一关把好了,下面的事情就好办了。
      陈光中:实际上,还应该从一审强调起,一审中,绝大多数证人是不到庭的,都是靠侦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如果证人之间说法不一致,往往会挑选有利于公诉的证言移交法院。被告人若对证言证词有意见,不能和证人在法庭当面对质。这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陈卫东:死刑案件纠错的关键环节在于侦查阶段,其次是一、二审要把好关,而不是寄希望于最高法院复核。统一是应该的,但中国那么大,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存在差异情有可原。比如,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的贪官,在适用死刑上,标准应该不同。从这几年复核的情况来看,最高法院的复核改变了一些案件的死刑判决,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适用死刑不统一的状况,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实习生潘晓凌对此文有贡献)(P1155071)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60330/xw/fz/200603300011.asp

    March 28

    中国立法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2006-03-28 09:38:57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陈枫
     

    器官移植暂行规定71日起施行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71日起施行。
      
      进行器官移植医院原则上为三级甲等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患者平均存活率不达标医院将被撤销移植资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
      
      捐赠者有权在移植前拒赠器官

      《规定》强调,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选摘

      摘取活体器官须经本人及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体器官移植。
      
      专家访谈

      权威人士对器官移植新规持谨慎乐观

      未细分器官来源存遗憾
      
      卫生部刚刚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暂行规定》,将于71日施行。记者昨日就此专访了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陈忠华教授。

      陈教授肯定了《规定》对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的严格要求。他认为,《规定》是中国器官移植行业迈向正规化、公开化、合法化、国际化的第一步,制定了一部近似"准入制"的条例,对清除一部分不合资质的器官移植医院有威慑意义,对行业行为进行了合理规范。

      但令陈教授感到遗憾的是,《规定》没有涉及脑死亡捐赠等问题。他建议应该对器官来源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比如脑死亡定义以及器官捐赠原则、亲属间器官捐赠原则、非亲属间器官捐赠原则、无心跳死亡器官捐赠原则。"如果能对器官来源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指导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器官来源问题,这对器官移植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陈忠华谨慎地表示,这部将从200671日起施行的《规定》,是卫生系统内部的指导性规定,距离确定法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新闻背景

    我国器官移植供需严重失衡
      
      目前,
    我国器官移植的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供体不足使得我国每年的器官资源供求关系极不平衡。比如,我国人体器官目前的供求比为1100,仅以肝移植为例,每年全国约有3000名患者接受肝移植,但需要获得供体器官进行移植的患者却多达30多万。供需矛盾的尖锐化,使得器官移植在我国出现了一些无奈而又很不公正的现象。一是许多患者在长久等待合适的供体器官中痛苦地死亡,二是器官买卖在我国已形成市场,三是利用权势金钱或各种关系,"插队"来获取供体器官。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603280168.asp

    March 27

    Mainland - Macao agreement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On April 1, 2006, the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will go into effect. The content of the agreement is pretty much spelled out in the title. There are very few grounds on which the courts of one jurisdiction may decline to enforce the covered judgments of the other; certainly no review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judgment is permitted, but exceptions on the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are allowed. On the mainland side, the party actually signing the agreement i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t's not clear who signed it on behalf of Macao.

    China has very few such agreements with other jurisdictions, and none with its major trading partners. What's interesting about this agreement is what it does not say, and how that contrasts with a forthcoming similar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According to recent remarks by a senior Hong Kong government official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are about to enter into an arrangement for the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but the content will be quite different. Judgments of the other jurisdiction will be enforced only where the parties by contract specifically chose the courts of that other jurisdiction as the exclusive forum for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In short, the agreement will treat such choices essentially as arbitration agreements - and indeed, that's pretty much what they are. The Hong Kong legal community is willing to help enforce the judgments of a forum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voluntarily submitted their dispute, but won't go any further. Macao, by contrast, has gone all the way to a full-faith-and-credit approach.

    March 21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Part II

      三、关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法官违法违纪、贪赃枉法等问题,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抓好自身班子建设的同时,加大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全年共派出九个调查组,协助地方党委对高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调研和考察,帮助建立和健全学习制度、监督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回避制度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选派优秀人才到部分高、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担任领导职务或挂职锻炼,充实法院领导班子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严肃查处少数法院领导班子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把进人关,严格执行法官任命前的审核制度,并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级法院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党员,深入查找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广大法官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重点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要求各级法院认真检查裁判不公、作风粗暴、违法执行和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等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健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完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和交流制度,制定法官遴选方案,提高遴选质量。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制定《法官行为规范》,强化法官公正效率、文明廉洁等意识,从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涉诉信访处理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全国法院系统34771名执行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对312名不及格人员进行了二次培训或分流换岗。
     
        (四)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和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广大法官深入学习宋鱼水“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和金桂兰“扎根基层,心系百姓”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2005年,共有379个集体、37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同时,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部署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人员。全年共查处上述违法违纪人员378人,下降18%,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6人,下降44.07%
     
        各位代表,一年来,内地法院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有关安排已经正式签署。去年,内地法院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相互委托、接受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调查取证959件。同时,人民法院还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17件。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对外司法交流与合作。经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我国成功承办了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出席会议的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席大法官、司法部长、检察长和国际机构负责人,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外法律界人士就反恐、反腐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商务等22个专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和交流。大会发表了《上海宣言》,在国际法律界产生重要影响,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与1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项司法合作,为各级法院开展对外司法交流创造了条件。
     
        各位代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努力改进各项工作。一是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认真报告工作,并按照大会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汇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制定了《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与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205件。三是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四是主动征求和听取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当,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三是有的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四是有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导致执行不力。五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是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采取措施,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切实予以解决。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困难,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少基层法院超负荷工作的状态亟待改善。二是中、西部地区法官队伍人才流失、青黄不接的问题较为严重。部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法官提前退休或离职,转行从事其他工作。三是一些基层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办案条件落后,办案经费短缺。对此,我们将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通过全国法院和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努力开拓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四、关于2006年工作安排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罚犯罪。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拐卖妇女儿童、制售毒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犯有其他罪行的实行数罪并罚,严格适用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资本;依法惩处商业贿赂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三是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四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是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制止家庭暴力、遗弃老人等行为,促进家庭邻里和睦和社区村镇稳定。二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报酬。三是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保护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认真审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维护军地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五是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六是依法审理涉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三)加大涉农案件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制裁违法侵占耕地、毁坏农田水利、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行为,依法制裁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制裁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民主管理的行为,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或征用、农副产品购销、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的审理,妥善处理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积极受理有关网络域名和商标权等纠纷,对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音乐电视著作权等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五)加大民事裁判执行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加强执行监督,完善执行措施,对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加大执行力度。二是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三是规范执行行为,明确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标准和条件,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四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一是积极建立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和巡回审判点等便民诉讼场所的建设,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进一步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二是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申诉信访渠道,增加申诉复查透明度,大力推行申诉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申诉和申请再审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三是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一是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东、中、西部法官交流,互相学习,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抓好廉政建设,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是完善用人机制,努力解决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流失和青黄不接的问题。四是继续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的指导思想,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八)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一是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二是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和执行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不力问题。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同时,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等。
     
        各位代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本次大会提出的要求,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效果。二是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实施情况检查,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四是做好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提高司法解释质量。五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就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发布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