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ileChina Law DevelopmentBlogLists Tools Help

Blog


    May 23

    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规定已起草 有望年内出台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5/22/content_4582080.htm

     

    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96.2%
    “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了解到,2005年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次,比2004年下降96.2%。对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检察机关都已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记者了解到,除了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外,全国全年未发生超期羁押的省份逐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等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未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受理举报超期羁押案件数量也逐年下降,2003年高检院受理群众举报超期羁押案件线索2076件,2004年为537件,2005年仅85件。     

        为了巩固2003年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的成果,高检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一是加大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办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在督办案件中如果遇到各省上报较难解决的案件,监所检察厅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函通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给下级法院发函要求纠正,使一些超期羁押案件得到清理纠正,取得较好的效果。三是重视基层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在纠正人数统计上存在差距等问题,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目前正在着手加以解决。     

        记者还了解到,在高检院受理的85件举报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何谓“隐性超期羁押”?即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政法部门要依法办案,严禁超时限办案和利用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法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格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坚持在哪个环节出现超期羁押,就在哪个环节解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防止自身办案环节出现超期羁押的同时,还要监督和督促其他政法机关进一步做好纠防工作。

        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群众越级举报和向领导机关举报超期羁押的现象,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办案机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疏通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和方式,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控告,做到接到一件核实一件,核实一件反馈一件,切实做好息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据了解,纠正超期羁押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为了完善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高检院已起草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协商,有望年内出台。(记者林世钰)

     

    指导意见出台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将有章可循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顾瑞珍)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或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意见》还要求,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当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完)

        接群体性案件至少需三名合伙人集体决定

        昨日,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向媒体发布该《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律协可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大进说,当前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由于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迫切需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意见》提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新京报 记者 廖卫华)

    依法进行独立审判 陕西法院判案不再请示上级

    学者呼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拒绝答复案件请示

        “法官判案预先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应当完全禁绝。对于这一点,只要人民法院下定决心,不需要进行任何体制改革,就可以做到。”今天下午,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取消下级法院审理案件请示上级法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今天从陕西高院获悉,在该院日前通过的陕西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2006年,省高院将制定下发关于案件请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请示、答复的形式和程序。请示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案件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承办,答复意见必要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

        据了解,“案件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在案件未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十分普遍,并且这种做法也经常得到上级法院的默许甚至赞许。尤其是在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现象更为严重。

        易延友认为,案件请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国诉讼法设置的上诉制度形同虚设。“案件请示”实质是暗箱操作,不仅事实上架空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使当事人的上诉失去意义,还使得基层法院容易养成依赖心理,弱化其独立办案的意识。

        易延友解释说,上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包括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监督,对下级法院可能出现的错误给予当事人一次救济的机会。如果下级法院在尚未作出裁判之前就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就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进行批示,则该下级法院的判决很可能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这样,当案件经上诉或抗诉进入二审程序后,该二审法院几乎不可能有勇气纠正自己先前的错误意见;另一方面,即使上级法院不进行批示,而仅仅是对下级法院拟作出的判决表示赞同或默许,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也难以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上级法院很可能早已被下级法院的汇报说服,内心里已经接受了下级法院法官的裁判。

        更严重的是,这种日益普遍的请示、汇报,还间接损害了法院尤其是低等级的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从而其裁判也将更加难以获得可接受性,判决执行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上诉程序原本具有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功能,可以内在地强化裁判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但是,当请示、汇报的做法普遍化以后,上诉程序无疑不再能够承担前述功能,它将使众多当事人被迫选择申诉途径,从而使更多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此,一方面法院和法官的权威遭到贬损,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量增加,又由于再审程序启动的严格性,很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冤屈无法昭雪,正义无法伸张。

        对此,易延友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判的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浓厚,“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的观念得不到认同,没有完全树立起严格依法独立审判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唯法、只唯上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还有很大市场,这是“案件请示”盛行的观念基础。同时,案件的发回重审、改判率一直是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为了减少办“错案”的几率,下级法院不得不通过请示汇报来与上级法院保持“步调一致”。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只需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请示、汇报置之不理,这种汇报、请示自然就会逐渐绝迹。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能明令禁止本院法官答复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则这一陋习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Legal Daily-051706 记者 王亦君)

    May 05

    42 laws, regulations come into effect in China

     

    BEIJING, May 1 (Xinhua) -- Forty-two state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ent into effect Monday, involving price fixing and disease control.

        Operators who overcharge consumers and refuse to refund will be confiscated of the illegal gain and compensate consumers' losses, according to a revised State Council regulation on deliver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y to illegal price fixing practice.

        In another regulation on price fixing, government agencies are required to take the initiative in carrying out research on price range, conducting survey among social circles on price change and group reviews as well as publicizing final decisions.

        To prevent schistosomiasis from spreading, the Ministry of Health has promulgated a regulation to control and treat the disease, which stipulates that the government offer farmers free preventive medicines and cut or exempt treatment fee of poor farmers .

        The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has issued policy measures to ensure environment safety of pathogenic microbe labs, demanding the labs set up a dangerous waste registration system, not discard or pile up wastes at will or put them among other trash.

        It highlighted that supervisors of the labs are responsible for preventing and addressing pollution caused by waste water and gas and dangerous wastes.

        A new mandatory national standard has also come into effect Monday, banning production of "cup" jellies with a diameter smaller than 3.5 centimeters to curb the number of choking cases, particularly among children and the elderly.

        In Beijing, a new regulation allowed college graduates who have not found jobs to apply for bank loans of up to 500,000 yuan (62,500 U.S. dollars) to start a business, the same as the unemployed, migrant workers from countryside and soldiers back to civilian work.

    人大討論修法保障律師權利

    中國人大有關部門討論修法保障律師權利之際,美國國會批評中國侵犯了維權律師的人權。

    中國媒體周四報道,中國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將在周五(428日)討論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高檢部門的溝通工作等。

    中國媒體援引最高人民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中的話說,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完善對律師多項權利的保障。

    戴玉中也表示,有關部門將討論修改法律,排除非法證據和規定舉證責任等,但他沒有批露有關細節。

    與此同時,美國國會周三批評中國當局侵犯了維權律師高志晟的人權,並敦促中國當局恢復他的律師執照。

     

    中國維權活動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一項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決議,"道義上支持中國草根階層的維權活動",並要求布什總統向中國政府提出有關滋擾、逮捕、拘留和檢控維權律師和為全活動人士的事件﹔敦促中國政府要尊重其公民的基本權利。

    致力促進人權的民主黨議員蘭托斯說,高志晟可以成為中國的社會或政治精英,但他放棄特權,選擇做一名維權律師,而這個國家的政府不會把人權和政治自由作為政府"詞匯"的一部分。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313日發出了《關於認真貫徹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執業權利的通知》,不過在328日發生了"天津法官被指毆打北京律師"的事件。

    中國媒體指出,天津市一名執業律師王令聲稱遭到天津南開區法院行政庭庭長(法官)王學林毆打,但王學林予以否認。

    另外,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隱瞞人員死亡事故的刑罰、和制定反洗錢法等議題進行討論。

    聚焦刑法修正案(六)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4/26/content_306813.htm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犯罪仍需要研究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分歧意见很大,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建议,对此进一步研究论证。
      原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增加上述规定的理由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人口与计生委提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从而给他人通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选择性别提供帮助,是造成一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

      在常委会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犯罪界限不清,实践中很难操作,对这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为了遏制性别比不断扩大的势头,作这一条规定是必要的,实践中也并非不可操作。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经本次会议审议后,再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犯罪主体扩大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原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在现行刑法中,增加规定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犯罪。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等的利益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增加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有的规定合并,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作补充修改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新修改稿,对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罪,作出进一步的补充修改。
      刑法规定,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账户,协助其进行财产的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作为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去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这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他们认为,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对明知是严重犯罪的所得,协助进行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掩饰其性质和来源的,都应规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除洗钱罪外,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明知是任何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都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没有使用洗钱罪的具体罪名。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以利于打击对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委建议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必要的补充修改,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最高刑期

    本网北京425日讯 记者吴坤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扩大到凡是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这一犯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的这些规定,对惩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两条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建议作适当的补充修改:一是刑法这两个条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这类责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都是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建议对这两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修改;同时,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二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贻误抢救或者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加以调整,并提高法定最高刑。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不按规定报告或谎报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4/16/content_301113.htm

     

     本网上海415日电 记者刘建 上海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日前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既邀各方专家号脉会诊,又请市民对法规评头论足。接受评估的是已经实施3年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用多种方式检查其所取得的成效和所发挥的作用,看其还存在什么问题。由于在上海已制定的180多项地方性法规中,《条例》涉及的区域人员相对集中、立法效果较易判断,因此被确定为立法后评估的首部法规。此次评估重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绩效;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要进一步完善。
      评估意见来自多层面:有社会公众的看法———883位市民的抽样调查;有政府部门的声音———市规划局、房地局对本部门实施法规情况的自查;有区舜罅ㄖ柿科拦辣ǜ?个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有权威的声音———多名代表和专家的全程参与。此外,评估工作小组还就一些重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予以确认。
      据评估报告草案透露,接受调查的78.9%的市民认为,《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发挥了作用;有88.9%的市民表示,保护工作十分重要。由此,评估工作小组认为,从总体上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与此同时,评估报告也对管理体制、专项保护资金、公有优秀历史建筑使用权调整、保护对象等问题,如市文管委的管理职责没有纳入《条例》,导致有关部门管理职权交叉,法律适用各异;《条例》虽规定了保护资金投入,但专项保护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据悉,立法后评估工作结束后,相关报告将提请不久后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讨论是否要对现行的《条例》进行修改。

    March 28

    中国立法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2006-03-28 09:38:57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陈枫
     

    器官移植暂行规定71日起施行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71日起施行。
      
      进行器官移植医院原则上为三级甲等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患者平均存活率不达标医院将被撤销移植资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
      
      捐赠者有权在移植前拒赠器官

      《规定》强调,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选摘

      摘取活体器官须经本人及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体器官移植。
      
      专家访谈

      权威人士对器官移植新规持谨慎乐观

      未细分器官来源存遗憾
      
      卫生部刚刚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暂行规定》,将于71日施行。记者昨日就此专访了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陈忠华教授。

      陈教授肯定了《规定》对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的严格要求。他认为,《规定》是中国器官移植行业迈向正规化、公开化、合法化、国际化的第一步,制定了一部近似"准入制"的条例,对清除一部分不合资质的器官移植医院有威慑意义,对行业行为进行了合理规范。

      但令陈教授感到遗憾的是,《规定》没有涉及脑死亡捐赠等问题。他建议应该对器官来源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比如脑死亡定义以及器官捐赠原则、亲属间器官捐赠原则、非亲属间器官捐赠原则、无心跳死亡器官捐赠原则。"如果能对器官来源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指导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器官来源问题,这对器官移植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陈忠华谨慎地表示,这部将从200671日起施行的《规定》,是卫生系统内部的指导性规定,距离确定法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新闻背景

    我国器官移植供需严重失衡
      
      目前,
    我国器官移植的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供体不足使得我国每年的器官资源供求关系极不平衡。比如,我国人体器官目前的供求比为1100,仅以肝移植为例,每年全国约有3000名患者接受肝移植,但需要获得供体器官进行移植的患者却多达30多万。供需矛盾的尖锐化,使得器官移植在我国出现了一些无奈而又很不公正的现象。一是许多患者在长久等待合适的供体器官中痛苦地死亡,二是器官买卖在我国已形成市场,三是利用权势金钱或各种关系,"插队"来获取供体器官。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603280168.asp

    March 20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简述

    2005年是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五年立法规划、为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而积极开拓并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25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18件。审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公证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畜牧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等12部法律或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等3件法律解释。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等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议了物权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劳动合同法、护照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修正案(六)、义务教育法等7件法律草案,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抓紧草案的修改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正在审议的法律案都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迈出了重要步伐。

     

      ―――审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图谋和行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53月审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反分裂国家法把中央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充分体现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也充分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2005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缺位后,香港社会对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出现不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正确实施,确保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审议通过新的公司法、证券法,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了公司法,调整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内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严格了公司股东的责任。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开辟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空间,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加大了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审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结束了农民种田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向实行城乡统一税制迈出重要一步。

     

      为落实党和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从2006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废止了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根据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二是明确高收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审议通过公务员法,促进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成果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范围,建立了反映公务员管理实际需要的职位分类制度,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对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审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逐步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适应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一些新的违法行为纳入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同时缩小了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完善了处罚程序,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宪法原则,第一次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完善了妇女权益的保障措施,增加了对损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

     

      ―――审议通过公证法,进一步规范公证活动,完善公证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扩大和社会活动的日益广泛,要求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公证证明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多,要求确保公证的客观真实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公证法规定了办理公证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设置,规范了公证员资格,强化了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管理。

     

      ―――审议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完善对外国央行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按照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同时,为了使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中的外国中央银行的财产享受相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通过了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和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使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一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为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在香港、澳门享受同样的司法强制措施豁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审议通过畜牧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畜牧法总结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政策措施的实践经验,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禽畜生产经营、畜禽养殖、交易及运输等活动作了规定,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变。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制度。

     

      修改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增加了对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程序等有关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审议通过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明确有关条款的含义和适用对象,以准确适用刑法,有力打击犯罪活动。

     

      针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犯罪活动,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针对出口退税环节利用其他形式和手段实施骗税的犯罪活动,明确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含义。

     

      ―――根据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多项法律草案。

     

      物权法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对明确财产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财产权利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在两次审议的基础上,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审议,并将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有必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权益,需要制定护照法。制定行政强制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必要修改完善义务教育法。上述法律案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审议,并正在根据各方面意见抓紧做好修改工作。

     

      一年来,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依照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立法,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国家的政治大局、战略大局服务。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对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保证了新的行政长官的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第二,以制定和完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为重点,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法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公司法的修订,完善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企业形式的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为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资本市场,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证券法的修订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交易、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的过程中,坚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关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在立法中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多元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转型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立法中也突出地反映出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负担;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从制度上使广大农民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通过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全方位加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的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有关财产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法律草案时都予以高度重视。通过这些方面的立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新的进展。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和以往相比具有显著特点:一是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形式多样和便捷,包括网络、信件、传真等多种形式,共提出意见11543件,是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二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台、报纸、网络等都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广泛报道;三是及时向社会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前后三次将人民群众的意见整理汇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形成了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四是积极宣传物权法有关知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宣传。这些做法,进一步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回应,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927日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回应,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达4982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选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陈述人。听证会从公众陈述人的遴选、陈述人陈述意见、新闻报道等方面都坚持民主、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举行听证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是推进立法民主化、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重大举措和有益尝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第五,顺应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继续注重加强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一年来通过的12件法律中,对原有法律全面修订的有3件,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的有3件,废止了1件原有法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情况也在不断变化。为了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新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凡是不符合发展需要的法律或者法律中不符合发展需要的条文,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急需的、成熟的先改的原则,适时地予以修改,使法律适应实践需要,切实发挥推动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作用。

     

      《人民日报》 (20060309 第十一版)

    February 28

    New criminal penalty law takes effect in China Wed

    (Japan Economic Newswire Via Thomson Dialog NewsEdge)BEIJING, Feb. 28_(Kyodo)

    A new law that triples the number of possible criminal offenses takes effect in China on Wednesday to reflect 20 years of change, a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official said Tuesday.


    The Public Order Penalty Law, an update of comparable regulations used since 1986, has been tailored to accommodate changes that have swept Chinese society, Ke Liangdong, chief of the ministry's legal department, told a press conference.

    From Wednesday, China will have 238 types of crime, up from 73 types in 1986, and specific guidelines on how to punish violators, Ke said.

    New crimes include peeping, undercover photography or recording, and keeping pets that bother other people. Penalties for nuisance pets include an initial warning followed by a fine, he noted.

    Definitions of existing crimes, such as what constitutes murder, have also been narrowed and refined, becoming more "standardized," Ke said.

    "In the past 20 years, there have been changes in politics, the economy and society," Ke said. "In the past few years, changes have come very quickly. The problems faced and new problems are numerous."This law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social stability, settling disputes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he said.

    Some recently discovered problems involve disputes among people that ended up involving police but were clearly covered by the preexisting criminal code, he said.

    Complaints about pets, noisy construction and undercover information gathering, for example, have cropped up largely over the past five to 10 years with the diversification of people's work habits and lifestyles.

    Police officers nationwide have studied the law since September and taken tests to show they understand it, Ke said.
    This month 32 teams of police officers joined a knowledge competition. The new law should raise police officers' "personal quality,"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human rights awareness," he said.

    Public security officials will publicize the law to every school, factory and home in the country, Ke said. He called publicity a "huge challenge."

    Foreigners in China are expected to understand the new laws, and the ministry is working on an English-language version of the text, said public order department deputy director Wu Mingshan.

    He said the most common crimes involving foreigners were prostitution, assault and theft.

    New law bans extracting confessions through torture

    www.chinaview.cn 2006-02-28 22:22:27

        BEIJING, Feb. 28 (Xinhuanet) -- The Law on Penalties for Offenses against Public Order, which will go into effect on March 1, includes provisions forbidding police to extract confessions through torture or collecting evidence by illegal means.

        Ke Liangdong, director of the legal affairs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said on Tuesday at a regular press conference that the law nailed down the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principle," saying that the evidence obtained by torture, threatening or cheating could not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penalties.

        The law stipulates detailed procedures including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in dealing with public order offense behaviors.

        The law said police authorities should notify the public order offenders in advance the facts, reasons and legal basis for the penalties and tell them what kinds of rights they will maintain.

    February 23

    我司法部明令严禁监狱警察体罚犯人

    http://www.cyol.net 2006-02-21 09:39:41

     

       中新网220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中国司法部近日出台了规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六条禁令,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遭辞退。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主要内容是,严禁监狱劳教警察殴打体罚服刑(劳教)人员,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严禁索要、收受服刑(劳教)人员及亲属的财务,严禁为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以任何方式和借口传递提供财物,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

    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说,制订这六条禁令是针对监狱劳教系统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禁令的出台旨在强化从严治警,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

    范方平说,虽然目前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个别警察身上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他说,这六条禁令已印发全国各级监狱、劳教所,司法部希望通过宣传,使六条禁令成为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中人人皆知,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的条例。

    不管涉及到谁,只要违反了六条禁令,都要一视同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范方平说,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警察会被开除或辞退,而对于连续发生违反禁令问题的单位和隐瞒不报、压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单位,要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在规范警察行为,保障服刑人员权益方面,中国已于1994年、1995年相继出台了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严厉的刑事处罚。(许林贵) 

     

    February 10

    Legislative Development in January, 2006

    State Council Requires Abolition of Employment Regulations that Discriminate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January 20,2006, the Beijing News, www.thebeijingnews.com taken from Xinhua News Agenc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vened on January 18, passing the “State Council’s Several Opinions for Resolving Questions Concerning Migrant Workers.”The opinions require the elimination of any discriminatory provisions and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related to migrant workers moving to cities to find employment. The opinions also require cities to provide for public services for peasant workers, to establish a robust system for providing public services to migrant workers in citie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nd to ensure that the children of migrants receive equal education.

     

    Agricultural Tax Regulation Abolished
    Wu Zhanyu
    December 29, 2005, Easy Money Net, www.eastmoney.com taken from China News Net
    On December 29,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d to abolish the agricultural tax regulation,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The agricultural tax regulation was originally passed in 1958.

    According to that system, agricultural taxes counted as regional taxes. After the elimin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tax, regional financial revenue will decrease. The central Finance Ministry will subsidize the main grain production and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for the reduced regional fiscal revenue, while the coastal regions will have to resolve revenue shortfalls independently.

    An official from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reviously said that abolishing the agricultural tax is a first step toward a unified rural-urban tax system.

    February 03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2006-2-3 2:21:04· 来源: 
     不满16岁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报讯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的内容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解释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关键词1 「年龄」
      年龄无法查明推定不负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过去的规定是:“年龄没有查清……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关键词2 「性过错」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而过去只是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新规会否在无形中助长少年性行为蔓延的势头?一位基层法院法官这样表示:“控制性行为的低龄化趋势,给青少年以正确的引导,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种社会力量配合。而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首要考虑的是司法公正,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这一新规并无不当。”
      关键词3 「赔偿」
      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齐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键词4 「量刑」
      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词5 「索取财物」
      索要其他少年少量钱物不算犯罪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6 「盗窃」
      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不算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件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3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关键词7 「缓刑」
      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应宣告缓刑
      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犯罪宣告缓刑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关键词8 「假释」
      假释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6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January 05

    Eighty-seven new legislations were enforced on Jan 1st, 2006

    特别策划:87部法规元旦开始实施(解读)

    2006年11日,将有87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50部,地方级法规37部,涉及消费、纳税、以及公司、证券、保险、节能等诸多方面。这些法规的实施,将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元旦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三险一金将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义务人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中国境内有二处以上工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办法》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的增长,实行工资调查制。

        200611日起,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将正式实施,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为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指出,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为使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此外,新法增加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For other relevant contents and the complete version, please go to: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