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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3 取消个案请示更符合诉讼规律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5-18 1:40:3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的改革纲要,决定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这种积极主动探索司法实际中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举措值得肯定。(昨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套请示制度:下级法院遇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会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案件。这种制度的产生我想至少有两个历史原因:一是过去我们以政策代替法律,而政策是弹性很大而且是由上面制订的东西,不像具体法律条文那样好把握;二是过去我们的基层司法队伍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即使在颁布了有关法律后,仍然缺乏对法律内容和精神的准确理解。但随着我们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司法队伍素质的提高,个案请示制度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法治的目标和要求,体现在: 首先,请示的结果造成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再上诉时,上级法院很可能按原意见作出判决,使上诉流于形式,失去实质意义,相反,却造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人财物的浪费。 其次,它滋长一线办案人员的惰性,不利于提高其使命感和责任心。本来法官应当独立办案,自己做事自己当,对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负责。遇上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运用智慧和勇气自己在法律的丛林中探寻适用之道,现在动辄请示上级、依赖上级、坐等上级的指示,而有了上级的指示,就好像拿到了尚方宝剑,也不用担心二审法院改判案件,造成所谓的“错案”。而我的观点一直是,除非能证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腐败、故意的恶意或明显的失职行为,否则法官就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因为上级法院改判就一概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 再次,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只有亲自接触案件的人才对案件有最切身的体会,但在请示制度中,却由没有接触案件的上级法院给出如何适用法律的指示,我们知道,信息在传输中难免会失真,一个法律问题,经过请示人的请示、被请示人的下属的汇报和最后的下达指示,可能已经与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以及紧密相连的法律适用有了相当的距离。更何况法律适用是一件具有高度艺术性和能动性的技术,它决不是简单的输入和产出,就像霍姆斯所说:法律与其说是逻辑,还不说是生活。 最后,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又有自己的事情,不一定马上就能给出答复,一拖可能就是不短的时间,下级法院只能干等。而这种系统内部的请示由于不是在法庭上面向当事人双方展开,更增添了其神秘感和不可信任感,显然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虽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个案请示制度的改革还不是一步到位地取消,而是用了“逐步”、“规范”的字眼,但笔者相信,一小步行动胜过十打理论,改革的最终方向必将是个案请示走入历史。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最高检:起诉书可引司法解释From Legal Daily-051906 专家称“过去适用司法解释不太规范,今后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上引用就没有疑问了”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改并发布了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称,该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有利于司法工作透明化。 根据新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检进行解释。最高检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赵秉志教授指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有权制定司法解释,“过去,适用司法解释不太规范,有的检察机关适用了但是没有在法律文书上写明,新规定是司法本身透明化的表现,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赵秉志说,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后,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上是否引用司法解释这个问题上就没有疑问了。 最高检官方报纸《检察日报》昨日报道,于5月10日起施行的该规定,是最高检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修改发布的。 May 05 9种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4/21/content_304332.htm 本网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于呐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日前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种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March 21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Part II 三、关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法官违法违纪、贪赃枉法等问题,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抓好自身班子建设的同时,加大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全年共派出九个调查组,协助地方党委对高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调研和考察,帮助建立和健全学习制度、监督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回避制度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选派优秀人才到部分高、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担任领导职务或挂职锻炼,充实法院领导班子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严肃查处少数法院领导班子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把进人关,严格执行法官任命前的审核制度,并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级法院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党员,深入查找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广大法官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重点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要求各级法院认真检查裁判不公、作风粗暴、违法执行和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等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健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完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和交流制度,制定法官遴选方案,提高遴选质量。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制定《法官行为规范》,强化法官公正效率、文明廉洁等意识,从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涉诉信访处理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全国法院系统34771名执行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对312名不及格人员进行了二次培训或分流换岗。
(四)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和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广大法官深入学习宋鱼水“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和金桂兰“扎根基层,心系百姓”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2005年,共有379个集体、37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同时,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部署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人员。全年共查处上述违法违纪人员378人,下降18%,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6人,下降44.07%。
各位代表,一年来,内地法院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有关安排已经正式签署。去年,内地法院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相互委托、接受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调查取证959件。同时,人民法院还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17件。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对外司法交流与合作。经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我国成功承办了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出席会议的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席大法官、司法部长、检察长和国际机构负责人,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外法律界人士就反恐、反腐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商务等22个专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和交流。大会发表了《上海宣言》,在国际法律界产生重要影响,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与1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项司法合作,为各级法院开展对外司法交流创造了条件。
各位代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努力改进各项工作。一是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认真报告工作,并按照大会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汇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制定了《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与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205件。三是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四是主动征求和听取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当,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三是有的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四是有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导致执行不力。五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是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采取措施,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切实予以解决。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困难,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少基层法院超负荷工作的状态亟待改善。二是中、西部地区法官队伍人才流失、青黄不接的问题较为严重。部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法官提前退休或离职,转行从事其他工作。三是一些基层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办案条件落后,办案经费短缺。对此,我们将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通过全国法院和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努力开拓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四、关于2006年工作安排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罚犯罪。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拐卖妇女儿童、制售毒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犯有其他罪行的实行数罪并罚,严格适用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资本;依法惩处商业贿赂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三是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四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是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制止家庭暴力、遗弃老人等行为,促进家庭邻里和睦和社区村镇稳定。二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报酬。三是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保护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认真审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维护军地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五是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六是依法审理涉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三)加大涉农案件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制裁违法侵占耕地、毁坏农田水利、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行为,依法制裁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制裁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民主管理的行为,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或征用、农副产品购销、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的审理,妥善处理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积极受理有关网络域名和商标权等纠纷,对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音乐电视著作权等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五)加大民事裁判执行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加强执行监督,完善执行措施,对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加大执行力度。二是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三是规范执行行为,明确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标准和条件,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四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一是积极建立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和巡回审判点等便民诉讼场所的建设,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进一步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二是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申诉信访渠道,增加申诉复查透明度,大力推行申诉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申诉和申请再审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三是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一是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东、中、西部法官交流,互相学习,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抓好廉政建设,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是完善用人机制,努力解决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流失和青黄不接的问题。四是继续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的指导思想,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八)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一是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二是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和执行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不力问题。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同时,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等。
各位代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本次大会提出的要求,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效果。二是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实施情况检查,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四是做好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提高司法解释质量。五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就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发布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Part I新闻来源:新华网 转载时间:2006-3-21
━━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关于审判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共办结各类案件3196件(含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同比上升9.3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依靠同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共办结各类案件7940549件,上升0.85%,诉讼标的金额10597.96亿元。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制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国家安全、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毒品、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445件,上升11.25%。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发回重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罪犯844717人,分别上升6.17%和10%。依法严惩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案件238738件,判处罪犯321395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罪犯131869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案件15082件,判处罪犯20509人;审结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1050件,判处罪犯129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4277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193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178人。
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216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共为117407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二)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必须依法及时处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矿产开采、企业改制、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借款担保、股东权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重大民事案件568件,诉讼标的金额104.4亿元。通过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上升1.31%,诉讼标的金额6530亿元。其中,审结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件1132458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21516件,诉讼标的金额23.7亿元;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0129件,诉讼标的金额306.5亿元;审结各类服务性合同纠纷案件268169件,诉讼标的金额329.1亿元;审结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1778件。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32.1%,许多基层法院达70%以上。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益,必须依法保护。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侵犯发明专利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网络和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年共审结各类重大知识产权案件77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共审结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529件,上升28.28%;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3393件,上升38.04%,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国际公平贸易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随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公共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协调与平衡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涉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各类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62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上升3.81%。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共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6895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共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37192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准予原告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等41620件。此外,还审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124629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991件,涉及赔偿金额3751万元。
(五)加强对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的协调,努力缓解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也是人民法院下大气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跨地区重大民事执行案件的协调,共办理此类案件210件。同时,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会同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加大制约力度,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奖励财产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旧存360445件。执结2036717件,执行标的金额3120亿元。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的1007432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31803件,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等597482件。
二、关于监督和指导工作
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和指导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
(一)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涉诉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自身监督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信访处理机制,疏通信访申诉渠道,全年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下降0.15%,其中涉诉信访19695件(人)次。加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共立案1834件,决定再审和指令下级法院复查383件。推行申诉和申请再审听证制度,全年共进行听证1000余件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下降5.33%,其中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196342件,其中符合法定条件进入再审程序的47902件,审结46468件,改判15867件,占当年生效案件总数的0.31%。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涉诉信访数量在连续几年攀升后开始回落。
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10107 件,下降18.15%,审结9949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2677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323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和解结案的1065件;抗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3737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401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事由而终结审理的1746件。
(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保证各级法院准确理解法律、统一裁判标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司法解释15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28件。针对抢劫、抢夺犯罪高发的态势,及时制定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抢劫、抢夺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赌博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等行为做出界定。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条件、合同的效力等做出了具体规定。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案件确立了统一的标准。
(三)加强对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基层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指导人民法庭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物质装备、审判管理等各项工作。健全和完善基层法院联系点制度,要求各级法院领导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同时,重点加强对基层法院法官、西部地区基层法院院长的培训,全年共培训基层法院院长535人,培训地方法院法官4379人,地方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全年共培训法官11万余人次。基层法官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和司法调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促进审判制度完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导各级法院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审判组织、审判监督、审判指导、执行机制等制度。同时,指导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去年,全国共有4569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各类案件164630件,上升16.53%,扩大了司法民主,增强了审判透明度。
(五)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完善司法便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和伤残、孤寡、低保人员提供司法救助,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及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2005年,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66732人次,共缓、减、免交诉讼费12.65亿元,上升16.24%。同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指导各级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
March 20 肖扬:2006年 人民法院启动新一轮全面改革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06年,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从7个方面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
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最高法院将适时收回死刑核准权
3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死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日庭审调查结束后,合议庭经过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评议,并提请院审判委员会当场评议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占伟由死刑改判为死缓,被告人李合申维持原判。
这是甘肃省高院首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对死刑二审开庭审理被认为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必要前置程序。
肖扬在报告中要求,“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南英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全国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目前最高法院已经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新设3个刑事审判庭,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改革审判监督制度 保护申请再审当事人权利
报告提出,要“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一项任务:改革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
全国人大代表李道民表示,由于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存在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过于宽泛、再审程序的时限不明确、再审案件的启动主体过多等方面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局面,既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依法实现申诉权利的要求,又严重影响国家的司法权威。
据了解,改革的重点是保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权利。完善申请再审程序,确保申请再审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摒弃采取上访等非正常渠道进入再审。
6项措施求解执行难
报告提出: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和执行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不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6项措施: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充分发挥执行权的整体功能;把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实体争议事项的解决交由审判机构办理,真正实现审执分立,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行程序,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规范各类执行主体的行为;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执行督促机制,公开执行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改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案
这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具体体现。
2005年9月27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明确,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不仅仅是起诉方便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也将更加方便。根据《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说,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这一改革措施将使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完善审委会制度 消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弊端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多年来,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抵御不良司法环境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应当加以改革。”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提出5项具体要求: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判委员会除了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审理案件外,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 统一司法尺度
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早已有之,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系统化、制度化。二五改革纲要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所说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判例制度相似。通过改革,我们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等
重庆大学老师石万曲通过自荐成为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但由于工作太忙,3个多月过去了,她没有参加过一次案件的陪审。沙坪坝区法院刑庭庭长任耀东说,开庭时间的法定性与陪审员自身工作的不确定性常常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法庭开庭的时间一般是提前10至20天进行安排,一旦确定,参加开庭的各诉讼参与人员和合议庭成员都必须准时参加,而有的陪审员由于出差、开会等临时请假,导致法院不能按期开庭,这不仅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对此意见也很大。
在肖扬作的报告中,去年,全国共有4569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各类案件164630件,扩大了司法民主,增强了审判透明度。但显然,由于时间安排、经费支付、个人素质等诸多问题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忙闲不均的现象很突出,近半数的人难以保证有时间参加陪审工作,其作用发挥也与社会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
March 02 In Face of Rural Unrest, China Rolls Out ReformsBEIJING, Jan. 27 -- Faced with steadily increasing peasant unrest, the Communist Party has decreed extensive changes to improve the lot of farmers and stop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from encroaching on their land. The party declared rural reform a major goal of its new five-year economic program, which began this month. The government has also announced the abolition of an agricultural tax that is thousands of years old, free public school education for peasant children and new rural insurance to subsidize medical care for those among the country's 800 million farmers who cannot afford to see doctors. The swift sequence of decisions reflected the depth of concern in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as farmers outraged by land grabs and pollution increasingly rise up in violent protests that senior officials have said pose a threat to stability and continued economic growth. The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estimated the number of riots and demonstrations at 87,000 during 2005, up more than 6 percent from 2004 and quadruple what it was a decade ago. The violence is in part a reaction to an economic boom that has produced 9 percent annual growth in China but benefited mainly city dwellers. Some Chinese officials have suggested strong repression is the best response. Wu Shuangzhan, commander of the paramilitary People's Armed Police, and Sui Mingtai, the force's political commissar, wrote a joint article early this month urging stepped-up training and preparation to put down the unrest. But the senior leadership, while not repudiating use of force, has emphasized solving farmers' underlying problems as the long-term solution. Premier Wen Jiabao last month warned senior rural bureaucrats against making "a historical mistake" by failing to protect farmers and their lands, which he predicted would lead to more violence. In particular, he cautioned, towns should not violate the law in seizing land nor sell confiscated fields to businesses as a way to raise public funds. "This is a key issue that affects the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side and the society, and it must be clearly recognized by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and party committees," he said, according to a text of his speech published last week by the party's official People's Daily. President Hu Jintao drove home the message Friday in an address to the Politburo, urging resolution of the "major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we are faced with" in the countryside. "If we cannot succeed in developing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while helping farmers improve their lives markedly, we will fail to reach the goal of building a comparatively prosperous society," he said, according to the official New China News Agency. But the party's efforts to better manage tension between urban growth and squeezed farmlands repeatedly have faltered in the hybrid of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that has developed here in 30 years of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In the new era, the Communist Party's main ideology has become growth, creating a natural and often corrupt alliance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that leaves farmers with no advocate. As a result, some Chinese analysts have pointed out, a genuine determination to protect farmers and their fields would require unflinching prosecution of city, county and village officials involved in illegal land confiscations and sales. There has been no sign that Wen and Hu have that in mind. In his speech, which was hailed as an unusually frank discussion of China's rural problems, Wen did not refer to the role of corruption in land confiscations, although farmers routinely cite it as a reason for their violent protests. Elsewhere as well, party solidarity seems to have outweighed the desire to improv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untryside. Last month, for example, a county party secretary who in August 2004 decried systemic corruption in Zhejiang province land dealings was sentenced to life in prison; on Tuesday, a journalist friend who helped him write his denunciation was sentenced to three years. After a string of peasant riots, including one in which People's Armed Police opened fire and killed a number of people,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party secretary, Zhang Dejiang, last month issued what he called "three stern directives" threatening local officials with firing if they improperly seized fields. After another riot this month, he issued his warning again. But no firings have been announced. Zhang, a member of the 24-member Politburo, recently was chastised by fellow senior leaders over the fatal Dec. 6 clash between rioters and police at Dongzhou, about 125 miles northeast of Hong Kong, according to Chinese journalists. His official report on the shootings, presented during an appearance in Beijing, was rejected, they said, and a central government team was sent to investigate and come up with its own report. Despite speculation among analysts in Beijing, however, Zhang has not lost his position as party leader in Guangdong, the capital of China's assembly-line industry, or on the Politburo. His fate is considered particularly sensitive because former president Jiang Zemin, not Hu, was responsible for his ascension to the elite policymaking body. Wang Yukai, deputy director of the prestigious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and an expert on rural problems, said Hu's decision to focus now on improving farmers' lives represents a shift in the party's thinking. Previously, he recalled, the policy was to forge ahead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the hope that, as growth spread, farmers eventually would share more in the benefits along with their urban cousins. "This is a big goal," he said. "It is not just a slogan for one day. It's a long process." Getting rid of the agricultural tax has been especially well received among peasants, who from imperial times have had to fork over a percentage of their crops or earnings to local officials. Hu, in televised visits to farms around the country, has been shown reminding peasants of his decision, unfailingly generating happy smiles. But Wang cautioned that such decisions announced in Beijing frequently do not fully apply in the towns, counties and villages where more than two-thirds of China's 1.3 billion people live. For instance, a quarter of last year's government revenues in China went for the upkeep of the country's 6 million officials at all levels, he noted, including banquets, chauffeured cars and trips abroad as well as salaries. Seeing officials enjoying these perks at government expense frequently has contributed to peasants' anger and their feeling left out, he added. At a briefing for senior officials in Hu's office, Wang said, he offered a 14-character formula for improving life in the countryside. "Strict discipline for officials" was at the top of the list. February 23 小城镇户口早已放开 户籍制度改革将逐步推进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董峻、姚润丰)“小城镇的户籍实际上早就已经放开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22日说,公安部在2002年就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对于进入小城镇和县级市的市区的农民,只要他有稳定的居住地,有稳定的就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可以根据他自己的意愿举家迁入或者个人迁入。 February 18 2005年中国经济犯罪案件继续攀升2006.02.16中国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继续攀升,涉案总价值超过1400亿元。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的报道
北京《法制日报》的消息说,公安部的统计显示, 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达7万2千起,涉案总额1463亿元,破案6万1千起,挽回经济损失143亿元。经济犯罪发案量持续攀升,犯罪危害加剧。合同诈骗案件、职务侵占案件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占立案排行榜的前三位。 2005年,中国金融领域犯罪的立案数有所下降,但涉案总值却大幅上升,大案频发。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总额274亿元,比2004年上升128%。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以及重点岗位员工的经济犯罪问题严重。 中国公安部的统计显示, 2005年,农村经济犯罪问题也很突出,很多案件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利用职权犯罪,同时出现了与信用社、土地管理部门等相互勾结作案的趋势。犯罪分子以各种名义侵吞集体财产,侵占或挪用群众上缴款,或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占国家资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犯罪也呈上升趋势。 中国公安部的统计还显示,2005年,中国境内发生的侵犯知识识产权的犯罪日益严重。假冒、盗版商品涉及从食品、药品、农药、化肥,到机动车整车、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等各个领域;跨国跨境案件上升,嫌犯携款逃往境外的情形增多;犯罪智能化程度提高;犯罪地域性差异明显,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案高。 February 10 Legal News from China Law Digest
News about Chinese Court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1/06/content_4019731.htm
最高法院明确2006年法院改革8项重点
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部署2006年人民法院工作重点时强调,全国法院要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为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体制机制制度保障,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曹建明说,2006年是完成“二五改革纲要”的关键一年,要全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并确保在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8项重点任务: ——继续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重点是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并确保今年下半年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重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重点推动建立再审之诉,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 ——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兑现,重点要在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和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上取得明显进展。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积极组织开展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调研,稳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和司法辅助工作职能调整。 ——研究总结并逐步扩大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并切实做好人民法院实行聘任制书记员的改革工作。 曹建明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克服困难,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按期落实好“二五改革纲要”内容。(完)
去年最高法院审判处理各类案件3196件
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处理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各类案件3196件,比上年上升了9.3%,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59325件(人次)。 记者19日从最高法院举行的2005年度总结大会上获悉,去年,最高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转化为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较好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最高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全面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加强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体现。他认为,确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导方针,是人民法院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的大事,对于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2005年人民法院改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经过长达3年多的研究论证,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全面勾画了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蓝图,开启了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与此同时,死刑核准权收回的人才、物质等准备工作紧张推进,法官遴选等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成效,司法鉴定管理等改革有序进行。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2/10/content_4160955.htm#
北京法院将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去年4114人被判缓
昨天召开的北京市法院院长工作会透露,今年北京市法院将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并将适时出台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指导性意见。据了解,去年北京共4114人被判处缓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在昨天的会议上介绍,2005年北京市法院新收案件349553件,审结352018件,同比分别上升13.4%和16.1%,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578.6亿余元。其中,民事案件仍居全部案件首位,共审结236981件,同比上升19.5%。审结刑事案件20179件,同比上升6.9%。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判处缓刑4114人。 秦院长表示,今年北京市法院将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要研究缓刑适用标准,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适时出台指导性意见。 据悉,今年北京市法院将进一步严格对死刑案件的管理,继续坚持对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认真研究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提高死刑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同时,北京市法院还将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强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积极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作为量刑参考。(李罡)
February 03 Legal News in January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3835 我国正抓紧修改国家赔偿法 作者:邹声文 发布时间:2006-02-02 10:29:41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有13件代表议案涉及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主体和赔偿程序等。 有关专家表示,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以来,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范围问题、赔偿标准问题以及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亟待通过修改、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3815
完善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
作者:邹声文 发布时间:2006-01-31 10:58:49
记者近日获悉,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订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就有6件代表议案建议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3811
近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January 21 Part II of the on-line discussion about death penalty滑力加:二位嘉宾:由于这几年出现多起严重错案,使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呼声日益高涨。最高法院也多次表示在收回,但一直没有收回。人们不明白,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为什么这样难?难在何处?二位是这方面的专家,能否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04-11 12:39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说起来是一句话,做起来很困难,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我想这些问题可能由于最高法院怎样收,收回来以后怎样审,审后如何执行,这都面临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审判方式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从最高法院来说,最高法院多次表示,正在研究收回的问题,但到现在为止,一直没有明确收回的时间和做法。我们学界的相关人士,对此相当关注,3月26——27日,我所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对策研讨会。会上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讨,相关的报道可以详见《南方周末》2005年月3月31日的报道。04-12 14:54
沐子: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复核,但最高法院依据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凭一纸通知就将死刑复核权继续下放,请问他们下放的依据和法理在什么地方04-12 14:18 田文昌:关于最高法院下放死刑权的依据问题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做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收回死刑复核权体现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严格执行,也体现了对法制精神的严格贯彻。04-12 14:48
田文昌:死刑权上收面临的障碍确实很多,包括体制问题、机构设置问题等等,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刑法适用的理念问题。目前我国重刑思想还比较普遍,这种认识导致人们对死刑适用的期望过高。实际上死刑的重要作用在于恢复社会的心理平衡,对于遏制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前述认识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可能形成对慎用死刑的一种不理解。那么这次决定死刑权上收,不仅可以起到慎用死刑的作用,而且也会通过实践对死刑的作用加以验证。相信死刑权上收后,不会导致犯罪现象的泛滥,相反,会引导人们树立起正确的死刑观。04-12 14:36
wangexin: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件非常的好事,是司法保护人权的重大举措,我非常拥护。对于复核需不需要规定明确的期限?有人认为,复核要有效率,不应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否则关押成本过高。有人则认为,死刑案件不应规定期限,否则会对案件的公正产生影响,国外很多国家也不规定期限,例如美国的死刑案件从起诉到执行平均耗时12年半。你们怎么看? 04-12 11:43 陈卫东: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杀人宜缓不宜急,对一些事实复杂的问题,匆忙做出判决,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类似于这样的一种做法,像美国、日本他们的做法是大约要用十年的时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有一定的期限,而且这种期限不应当太长。如果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被告人的死刑复核一直没有明确的结论,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受到“特别照顾”——手铐脚镣加24小时专人看守。如此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会被活活折磨死。我个人的观点是认为应当有一定的期限,不能像一审二审中规定一个半月那么短,而应规定为六个月至一年。而且还要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04-12 15:02
沐子:我到不认为死刑复核应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应该慎重04-12 14:08
wangexin:沐子: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本身就是慎重,难道时间长才是慎重,才会慎重???04-12 14:29
田文昌: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也是目前存有争议的问题。死刑复核期限的长短,各有利弊,但我个人认为,死刑复核期限不宜规定过短。应当遵循一个原则:杀人宜缓不宜急。很多国家审理死刑案件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年,美国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还有一个比规定时间延迟一分钟的惯例,其目的就在于尽量避免出现错案。我国古代也存在着秋决、斩监候等制度,所以我们现在适用死刑更没有理由急于执行。死刑复核的时间长一些,还有另外的意义。比如:在最高法院直接复核的方式下,可以集中一定的时间到相关的省提讯被告,这样就解决了法官与被告直接见面的问题。04-12 14:45
沐子:请问陈教授,据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三种模式,一是设立分院,二四设立巡回法庭,三是在最高法院本部增加人员,您认为这三种方式哪种最有可能,就您所知道的情况高层倾向于哪种方式? 04-12 14:06 陈卫东:这三种方案在我看来,应该说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全国若干大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这种分院的设置,不但使死刑案件的核准带来了方便,而且他还可以带动一些涉及民事商事案件的跨区审理,这样的一种分院的方式,为将来我们国家推行三审制度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另外一层意义上,遏制一些地方保护倾向,分院是最理想的。其次我认为,第二种理想的方式,建立巡回法庭,这种法庭的特点是流动性强,在全国各个不同的地区流动,死刑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把握统一。这种巡回法庭可以使人员不断调整,更换,避免长期在一个岗位上产生腐败现象。那么,我认为最下策的方案,是最高法院在北京设立若干复核庭,死刑案件发生在全国,如果由最高法院来统一行使,那就产生一个问题,最高法院是在北京审理,还是在各地审理,死刑犯如何押解,能否做到开庭审理,最重要的问题,我们将需要增加相当数量的法官,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据我所知,最高法院可能会选择最后一种,这是无奈的选择,因为实施起来是最容易的,成本也是最低的。04-12 14:25
晏向华:先请两位嘉宾介绍一下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渊源. 04-12 14:08 陈卫东:我们国家是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这两部法典里,都规定了我们国家死刑犯的判决,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两部法典都是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1980年3月,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死刑权的下放,在1980年对杀人,抢劫,强奸等重大案件下放各个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核准。第二次下放是1981年-1983前述所说严重刑事案件进行下放各级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后,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下放,重申了严重危害国家犯罪,和经济犯罪判处死刑,继续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其余案件继续下放。1996年我们国家进行了刑诉法的修改,在刑诉法的修改继续保留最高法院核准的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第四次下放,一直到今天。04-12 14:16
沐子: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现在很多职务犯罪人员被注射执行死刑,并且有的罪犯还得到了专门为其购买注射车的待遇,而普通刑事罪犯则没有这种待遇,请问田律师如何看待。 04-12 14:22 田文昌:据我了解在死刑执行方式上不存在对犯罪人身份的差别,可能有些地方还具备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客观条件,如果司法实践中确有根据身份不同采取不同方式执行死刑的现象,我认为那种做法是错误的。04-12 15:17
标点:据我所知:法官编制一直是困扰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头疼”问题。陈教授对此有什么看法? 04-12 14:24 沐子:是如何设置机构头疼,给最高法几百个编制应该不成问题的04-12 15:10
陈卫东:确实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1996年,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涉及到死刑权的收回时,很多人都以最高法院需要四五百人这样的一个法官的规模,来论证收回的不现实性。实际上,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需要相当数量的法官,但是,这些法官的增加,需增法官数量的核定,不能以现行死刑数量来推算,因为死刑复核收回最高法院以后,最高法院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减少死刑案的数量,我们应当以收回后可能判处死刑的数量,来计算法官的数量。而不是以收回前全国各地判处死刑案的数量为标准。而且我们国家在衡量死刑收回的诉讼价值时,不能以法官的数量来作为衡量的因素。如果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法官,能够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能够减少死刑,那么我觉得,即使需要再多的法官,我们也应当投入。04-12 15:23
党员: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欧洲,都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废除了死刑。近年来,我国对是否取消死刑有许多争论。有人认为,可以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徒刑,逐渐减少死刑,请问田律师怎么看? 04-12 14:25 田文昌:废除死刑是全世界的一个重大趋势,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关注也非常普遍。根据我国目前社会公众的普遍的观念,短时间内废除死刑还有较大难度。因此,在我国现在提出立即废除死刑还不太现实,但是,慎用死刑、大幅度减少死刑是非常必要的。死刑对遏制犯罪的作用相当有限,所以以死刑来控制犯罪并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死刑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社会心理平衡,实际上是一种“报应”观念的体现。在相当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里,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减少死刑、慎用死刑,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现实的。至于能否通过加长有期徒刑的刑期来达到这个目的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但是在我们国家似乎必要性不是很大,因为还有无期徒刑。04-12 14:57
露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一审。也就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死刑一审判决权,这样在无形中就剥夺了被告人二审、死刑复核的机会。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以来仅仅审理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而且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以后,检察院就无从提起抗诉,对此两位嘉宾怎么看? 04-12 14:37 陈卫东:对这个问题我想这样回答,死刑判决案件,按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中级法院做一审,高级法院做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一个死刑案件都应当具备这些程序,而不是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或者说最高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都不存在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所以我们提出,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应当由中级法院做第一审,这样就能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和复核权利,当然这个网友提出的,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我觉得是可以的,当然这种抗诉有没有实际意义,还需要探索。04-12 15:07
田文昌:首先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来审理死刑案件是极其个别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性。其次无论是省高级法院一审还是最高法院一审,我认为复核程序是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的死刑案件,也应当有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这样就不会发生复核程序缺失的问题。04-12 15:15
标点:对于死刑复核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两位嘉宾认为有扩大的必要吗? 04-12 14:39 田文昌:我认为有扩大的必要。不仅有扩大的必要,而且应当采取表决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有四分之三多数赞成才能核准;也有人主张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核准;还有人主张实行合议庭一票否决。但是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我认为至少应该采取多数赞成才能核准的原则。04-12 15:21
陈卫东:关于死刑案件合议庭的问题,现在一般都是三人,在讨讼这个问题时,一些人提出应当增加到五人,应该做到一致通过的原则,如果这五个人中有一个人不同意,都不能判死刑。那么我认为,我们死刑案件,强调一种合议庭,对于三人以上合议庭,或者五人,或者其他单数的合议庭,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死刑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强调增加更多的合议庭成员是以我们国家目前的审判力量不相称的,我们国家没有那么多的法官,而且这种一致通过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带来弊端,导致被告人的家属或者律师只要做通一个人的工作,被告人就可以不死导致腐败。三人的方式,从实践来看,并没有一种实证的数字证明,会导致死刑案件错误的原因,是不存在的。我认为,三人的合议庭是可行的。04-12 15:45
January 07 Court Five-year PlanSPC publishes second five-year plan for court refor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finally published its second five-year plan for court reform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This document was reported to have been issued in October; it is dated Oct. 26, and news reports appeared at the time discussing its contents. But the document itself was inexplicably unavailable to those of us who were looking for it; it did not, for example, appear on the SPC's web site. But now we finally have it: click here.
最高人民法院 January 05 Legal news2005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
一、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2005年,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其中包括《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公司法》修订案、《证券法》修订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 二、最高法院发布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系统部署了2004年至2008年法院改革各项措施,标志着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正式启动。纲要涉及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其中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法院将改革审委会,适当延长资深法官退休年龄,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等内容备受关注.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这一公约的批准,为我国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四、全国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 5月18日至9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开门大接访”活动,全国3000多个县(市、区)的公安局长面对面接待信访群众,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使一大批群众信访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一大批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依法处理,一大批信访群众停访息诉,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全国开展最大规模禁赌专项行动 自2004年末开始,全国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参与打击赌博专项行动的中央部委达17个。为配合这一行动,两高5月12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 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中国召开 9月4日至10日,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于京、沪两地举行。大会通过22个专题的深入研讨,就人权、国际恐怖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题分别形成决议,达成共识。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个税法举行立法听证会 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八、检察机关将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 2005年底前,检察机关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九、物权法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全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十、违宪审查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2005岁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For a more complete version with analysis, please go to:
China Releases Investigative Reporter Whose Jailing Had Upset U.S. By Philip P. Pan Washington Post Foreign Service
BEIJING, Jan. 3 --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leased a prominent investigative reporter from prison Tuesday, even as it has been intensifying a crackdown on the press. The early release appeared intended to mollify the Bush administration, which had included the journalist on a short list of political prisoners whose cases it raises regularly with Chinese officials. Jiang Weiping, 50, who spent the last five years in prison after writing a series of hard-hitting articles on government corruption for a magazine in Hong Kong, was granted a sentence reduction for good behavior and released one year before his term was set to end, according to his wife, Li Yan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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