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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3 Chinese police crack over 60,000 economic crime caseswww.chinaview.cn 2006-05-23 11:18:48 BEIJING, May 23 (Xinhua) -- China's police busted more than 60,000 cases of economic crimes last year, a senior police officer said here Tuesday. The Chinese police arrested more than 50,000 suspects involved in these cases and retrieved 14.3 billion yuan (1.79 billion U.S. dollars) of economic losses, said Gao Feng, deputy director of the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Gao told a press conference, jointly held by the ministry and the National Audit Office, that last year the police around China also worked with the supervisory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crackdown on a number of bribery and corruption cases, contributing to maintaining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in the country. Xinhua News Agency authorized to examine publication in China by foreign mediawww.chinaview.cn 2006-05-23 07:47:25 BEIJING, May 22 (Xinhua) -- The Xinhua News Agency has been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Council to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publication in China of economic information by foreign news agencies and their information subsidiaries, said Tian Congming, president of Xinhua, here Monday. Tian told visiting Chairman of Bloomberg Peter Grauer that Xinhua, China's state wire service, conducts such examinations and approvals in line with the country's law and regulations. Xinhua and Bloomberg have enjoyed friendly cooperation in recent years, Tian said, hoping that the two sides will work together to increas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expand exchanges on the basis of respect, equal coordination and mutual benefits. Grauer said Bloomberg values friendly relations with Xinhua, and will continue to promote cooperation with Xinhua.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规定已起草 有望年内出台
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96.2%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了解到,2005年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次,比2004年下降96.2%。对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检察机关都已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记者了解到,除了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外,全国全年未发生超期羁押的省份逐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等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未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受理举报超期羁押案件数量也逐年下降,2003年高检院受理群众举报超期羁押案件线索2076件,2004年为537件,2005年仅85件。 为了巩固2003年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的成果,高检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一是加大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办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在督办案件中如果遇到各省上报较难解决的案件,监所检察厅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函通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给下级法院发函要求纠正,使一些超期羁押案件得到清理纠正,取得较好的效果。三是重视基层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在纠正人数统计上存在差距等问题,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目前正在着手加以解决。 记者还了解到,在高检院受理的85件举报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何谓“隐性超期羁押”?即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政法部门要依法办案,严禁超时限办案和利用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法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格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坚持在哪个环节出现超期羁押,就在哪个环节解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防止自身办案环节出现超期羁押的同时,还要监督和督促其他政法机关进一步做好纠防工作。 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群众越级举报和向领导机关举报超期羁押的现象,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办案机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疏通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和方式,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控告,做到接到一件核实一件,核实一件反馈一件,切实做好息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据了解,纠正超期羁押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为了完善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高检院已起草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协商,有望年内出台。(记者林世钰)
指导意见出台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将有章可循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顾瑞珍)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或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意见》还要求,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当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完) 接群体性案件至少需三名合伙人集体决定 昨日,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向媒体发布该《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律协可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大进说,当前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由于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迫切需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意见》提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新京报 记者 廖卫华) 取消个案请示更符合诉讼规律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5-18 1:40:3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的改革纲要,决定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这种积极主动探索司法实际中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举措值得肯定。(昨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套请示制度:下级法院遇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会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案件。这种制度的产生我想至少有两个历史原因:一是过去我们以政策代替法律,而政策是弹性很大而且是由上面制订的东西,不像具体法律条文那样好把握;二是过去我们的基层司法队伍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即使在颁布了有关法律后,仍然缺乏对法律内容和精神的准确理解。但随着我们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司法队伍素质的提高,个案请示制度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法治的目标和要求,体现在: 首先,请示的结果造成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再上诉时,上级法院很可能按原意见作出判决,使上诉流于形式,失去实质意义,相反,却造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人财物的浪费。 其次,它滋长一线办案人员的惰性,不利于提高其使命感和责任心。本来法官应当独立办案,自己做事自己当,对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负责。遇上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运用智慧和勇气自己在法律的丛林中探寻适用之道,现在动辄请示上级、依赖上级、坐等上级的指示,而有了上级的指示,就好像拿到了尚方宝剑,也不用担心二审法院改判案件,造成所谓的“错案”。而我的观点一直是,除非能证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腐败、故意的恶意或明显的失职行为,否则法官就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因为上级法院改判就一概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 再次,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只有亲自接触案件的人才对案件有最切身的体会,但在请示制度中,却由没有接触案件的上级法院给出如何适用法律的指示,我们知道,信息在传输中难免会失真,一个法律问题,经过请示人的请示、被请示人的下属的汇报和最后的下达指示,可能已经与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以及紧密相连的法律适用有了相当的距离。更何况法律适用是一件具有高度艺术性和能动性的技术,它决不是简单的输入和产出,就像霍姆斯所说:法律与其说是逻辑,还不说是生活。 最后,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又有自己的事情,不一定马上就能给出答复,一拖可能就是不短的时间,下级法院只能干等。而这种系统内部的请示由于不是在法庭上面向当事人双方展开,更增添了其神秘感和不可信任感,显然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虽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个案请示制度的改革还不是一步到位地取消,而是用了“逐步”、“规范”的字眼,但笔者相信,一小步行动胜过十打理论,改革的最终方向必将是个案请示走入历史。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依法进行独立审判 陕西法院判案不再请示上级学者呼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拒绝答复案件请示 “法官判案预先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应当完全禁绝。对于这一点,只要人民法院下定决心,不需要进行任何体制改革,就可以做到。”今天下午,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取消下级法院审理案件请示上级法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今天从陕西高院获悉,在该院日前通过的陕西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2006年,省高院将制定下发关于案件请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请示、答复的形式和程序。请示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案件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承办,答复意见必要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 据了解,“案件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在案件未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十分普遍,并且这种做法也经常得到上级法院的默许甚至赞许。尤其是在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现象更为严重。 易延友认为,案件请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国诉讼法设置的上诉制度形同虚设。“案件请示”实质是暗箱操作,不仅事实上架空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使当事人的上诉失去意义,还使得基层法院容易养成依赖心理,弱化其独立办案的意识。 易延友解释说,上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包括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监督,对下级法院可能出现的错误给予当事人一次救济的机会。如果下级法院在尚未作出裁判之前就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就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进行批示,则该下级法院的判决很可能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这样,当案件经上诉或抗诉进入二审程序后,该二审法院几乎不可能有勇气纠正自己先前的错误意见;另一方面,即使上级法院不进行批示,而仅仅是对下级法院拟作出的判决表示赞同或默许,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也难以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上级法院很可能早已被下级法院的汇报说服,内心里已经接受了下级法院法官的裁判。 更严重的是,这种日益普遍的请示、汇报,还间接损害了法院尤其是低等级的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从而其裁判也将更加难以获得可接受性,判决执行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上诉程序原本具有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功能,可以内在地强化裁判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但是,当请示、汇报的做法普遍化以后,上诉程序无疑不再能够承担前述功能,它将使众多当事人被迫选择申诉途径,从而使更多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此,一方面法院和法官的权威遭到贬损,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量增加,又由于再审程序启动的严格性,很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冤屈无法昭雪,正义无法伸张。 对此,易延友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判的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浓厚,“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的观念得不到认同,没有完全树立起严格依法独立审判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唯法、只唯上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还有很大市场,这是“案件请示”盛行的观念基础。同时,案件的发回重审、改判率一直是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为了减少办“错案”的几率,下级法院不得不通过请示汇报来与上级法院保持“步调一致”。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只需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请示、汇报置之不理,这种汇报、请示自然就会逐渐绝迹。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能明令禁止本院法官答复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则这一陋习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Legal Daily-051706 记者 王亦君) 最高检:起诉书可引司法解释From Legal Daily-051906 专家称“过去适用司法解释不太规范,今后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上引用就没有疑问了”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改并发布了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称,该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有利于司法工作透明化。 根据新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检进行解释。最高检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赵秉志教授指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有权制定司法解释,“过去,适用司法解释不太规范,有的检察机关适用了但是没有在法律文书上写明,新规定是司法本身透明化的表现,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赵秉志说,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后,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上是否引用司法解释这个问题上就没有疑问了。 最高检官方报纸《检察日报》昨日报道,于5月10日起施行的该规定,是最高检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修改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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